日期:2019-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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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中心
易制爆化学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易制爆化学品管理,规范在使用、储存、运输、废弃等环节的管理行为,确保中心科研等工作正常进行,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易制爆化学品是指可以作为原料或辅料而制成爆炸品的化学品,通常包括:强氧化剂,可/易燃物,强还原剂,部分有机物。
第二章 易制爆化学品的购买运输
第三条 购买易制爆化学品单位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用什么买什么,用多少采购多少,原则上每次采购按一个季度使用量安排,由各研究室提出下一季度购买种类和数量,经研究室主任批准,上报中心领导批准后由综合办公室统一购买。易制爆化学品由经考核、有资质的指定试剂公司送货。
第三章 易制爆化学品的储存保管
第四条 设立易制爆化学品储存库,易制爆化学品必须存放在库内。库房应符合国家标准在安全和消防方面的要求,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定期检测,未经批准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进入。
第五条 易制爆化学品根据其性质分别存放于指定位置,实行双人双锁,加强日常维护,专人管理,管理员必须按程序认真填写物品入库单和出库单,以确保易制爆化学品储存的安全。
第六条 出、入库检查是保证安全储存的基础,便于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确保账物相符,数量准确。检查内容主要有:
(1)易制爆化学品到库后,应及时卸货,轻拿轻放,严禁撞击,在待卸货期间,应指定专人看管,双人验收。
(2)验收人员校对物品名称、数量、规格、标志、生产厂家等,如货物与送货单据不一致时,拒收货物,并立即通知厂家做出相关处理。
(3)检查包装是否残破、泄漏、封闭不严、包装不牢等,如出现上述情况,应拒收货物并立即通知厂家做出相关处理。
(4)不得超量储存。
第七条 储存易制爆化学品的场所,应根据消防条例,配备灭火设施,管理人员应根据危险物品的性质,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具。
第八条 易制爆库房应定期检查,检查内容有:
(1)库房内严禁动用明火。
(2)检查堆垛是否稳固,堆垛必须码放整齐、稳固,严防货物坍塌造成包装破损或其它安全事故。
(3)检查货物包装是否破损、变形,物品有无潮解、风化等。
(4)检查库内环境,库房是否漏水等。
(5)检查消防设施器材,防止失灵。
第四章 易制爆化学品的使用
第九条 易制爆化学品实行“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发放、双人领用、双锁和建立双台账账本(发放和领用),做到日清月结,账物相符。
第十条 使用易制爆化学品的实验室和科研人员要对其使用的全过程负安全责任。凡涉及使用易制爆化学品的人员必须签订《易制爆化学品使用人员安全责任书》,由研究室主任签字,并加盖中心公章。签字人对易制爆化学品的使用安全负有全部责任,该保证书一式三份,一份综合办公室留存,另两份由研究室和个人留存。
第十一条 使用易制爆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易制爆化学品的人员,必须接受相关实验室组织的安全培训,并在使用过程中严格遵守以下规定,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操作人员自负,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1)使用时必须按要求穿戴防护用具,如实验服、防护眼镜、手套、口罩、防滑鞋、防毒面具等,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2)浓酸、浓碱、可挥发酸(硝酸等)或可挥发碱的使用,必须在通风橱中进行,并在手边时刻备有湿抹布。
(3)有机溶剂的使用。不论其挥发性或毒性如何,必须远离火源,并保证实验环境通风良好。
(4)使用过程中的存放。使用人在使用过程中需对易制爆化学品的存放负责,存放位置和环境必须安全可靠。配制的试剂必须有明确的标识,防止他人误用。
(5)化学品的回收。一次使用后剩余的易制爆化学品或在3日内不再使用的易制爆化学品,必须及时上缴管理员进行保管,剩余试剂和废弃试剂不得私自处置。
第十二条 日常使用易制爆化学品必须填写《易制毒化学品使用记录》,记录使用日期、领取人、使用人、实验项目、领取数量、使用数量、剩余数量、返还数量及存放地点等,定期复核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使用易制爆化学品时,应按量领取,领取量不得超过当日工作的需要量。当日实验结束后,易制爆化学品使用人员应认真核查用量,将剩余化学品送回易制爆化学品库房,并办理返库手续,再次领用时仍应严格履行手续。
第十四条 实习学生使用易制爆化学品实验操作时,指导教师需亲临现场指导,并对整个实验过程中的安全事项负责。
第五章 易制爆化学品的回收与废液处置
第十五条 对于过期、废弃的易制爆化学品原品经综合办公室确认后由管理员回收,并分类单独存放,统一处理。
第十六条 废弃物的处置。本着减少环境污染,积极开发再利用途径的方针策略。实验室的废弃物主要由各室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理,并将处理预案和结果上报中心安全责任人。
第十七条 各部门应设置相应的回收容器,妥善选择存放地点,分级、分类的收集有毒、有害废液、废固,中心统一回收处置。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置。严禁任何个人随意抛弃废固、倾倒废液。
第十八条 易制爆化学品包装的处理。存放危险化学试剂的包装(试剂瓶),不可直接丢入垃圾箱或卖给无资质的废品收购站,必须由使用人经大量水冲洗后存入中心指定地点,由各室相关负责人检查后统一处理。
第六章 罚则
第十九条 易制爆化学品的购买、储存和使用过程中,违反国家相关法规和本办法出现责任事故,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心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易制爆化学品使用人员安全责任书
为了防止使用易制爆化学品发生安全事故,切实保护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保障中心科研工作正常开展,特制订安全责任书。
一、使用易制爆化学品必须做到“四无一保”,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
二、使用人员要认真学习执行国家、北京市有关法规和中心有关规章制度。
三、负责人要增强安全管理意识,抓好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组织使用人员学习法规,经常开展安全教育,进行安全检查。
四、严格遵守双人保管、双人发放、双人领用、双人双锁和建立双台账制度,必须配备专用库房。
五、使用易制爆化学品的实验人员必须具备应有的知识和技能,严格按规程由两人以上操作,做好实验记录并备案。
六、严禁将易制爆化学品私自储存、转让、买卖。
七、使用后的废渣、废液等,由中心办公室负责处理,不得私自乱倒污染环境。
八、如发现违反规定或造成安全事故的情况,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该责任书一式三份,一份综合办公室留存,另两份由研究室和领用、使用人员留存。
领用(使用)人员 研究室负责人 中心盖章
签字: 签字: 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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